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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品 咎由自取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7-05 17:37:24


    因为精神空虚,交友不慎,被告人高某染上毒瘾,并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冰毒,最终付出了代价,悔不当初。5月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高某因吸食冰毒成瘾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面对毒品对自己的伤害,被告人高某本应痛改前非,远离毒品,但其不但没有戒毒,反而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高某两次容留他人吸毒,一次是在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杨某吸食冰毒,毒品和工具都是刘某提供。另一次是在自己家中的客厅里容留李某、杨某、冯某、孙某等人吸食冰毒,毒品由冯某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是李某制成的。同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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