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的房屋距离电线较近,某日,大风将电线刮断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原告与供电部门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7月5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77元。
法院查明,被告商丘某供电公司架设的居民用电线路距原告赵某的房屋后檐较近。2015年8月18日晚,刮风致一根电线脱落刮到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经原告通知,被告工作人员王某某查看现场后与原告一起签下房屋受损清单。经鉴定,造成原告损失8756元,并支出鉴定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商丘市某供电公司架设的居民用电线路距原告的房屋后檐较近,刮风致一根电线脱落刮到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受损,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