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王贵彦、李秀荣夫妇的女儿王书晴放学后,不慎滑入村中一坑塘内溺亡,王贵彦夫妇将同村村民杨成运及民权县水利局起诉至法院,认为杨成运取土形成坑塘,暴雨后积水较深,导致发生本案事故,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水利局对引黄干渠支流管理不善应承担次要责任,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的坑塘位于引黄干渠的支流之上,水利局未采取管理措施,导致村民在支流坡地上取土形成积水较深的坑塘,且未在坑塘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对王书晴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判令水利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王贵彦夫妇放任王书晴在坑塘边玩耍,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贵彦夫妇和水利局双双提出上诉,认为杨成运取土形成坑塘是导致王书晴溺亡的根本原因,原审未判令杨成运承担责任明显不公。二审受理此案后,通过庭审及庭后调解发现,此案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王贵彦夫妇不满一审判决,对法院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王贵彦夫妇提起上诉不在于能否真正得到赔偿款,而是想还原杨成运取土形成坑塘这一事实,为死去的女儿讨回公道,两人对一审判决十分不满,李秀荣因爱女早夭,以致精神恍惚,目前靠药物维持。二是杨成运态度极其恶劣,行为方式极端。数次威胁承办人,多次扬言要自杀、要信访,又给当地村委施加压力,干扰证人出庭作证。三是当地村委及村民鉴于邻里关系,不愿接受调查,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鉴于案件存在的上述情况,合议庭为化解矛盾,制定了三条措施:一是温情安抚。承办法官多次与王贵彦夫妇促膝长谈,表达了对两人的同情,对小书晴的惋惜,劝说两人放下心结,早日从丧女之痛的阴影中走出来。二是多方调查。合议庭邀请乡政府的主要干部、当地名望较高的老人及一审法官,共同到当地村委了解杨成运的承包经营地流转情况,得知涉案的坑塘确系杨成运在自家的土地上取土卖土所形成,又顺藤摸瓜,找到了给杨成运拉土以及买土的村民,将相关的证据进行固定。三是依法改判。在二审调查的新证据面前,杨成运依然不承认涉案的坑塘是其取土形成,拒不接受调解。合议庭果断改判,认为杨成运取土形成积水较深的坑塘,以致王书晴溺亡,其行为与王书晴的死亡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水利局未尽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但原审判令60%明显不当,二审变更为30%。王书晴溺亡时年仅7岁,缺乏对潜在危险的判断能力,王贵彦夫妇未尽监护职责,应自担一部分责任,原审判令40%过高,其监护责任应以20%为宜。
判决下发后,当地群众连连叫好,认为法院坚守了正义,主持了公道,弘扬了正气,而杨成运在接到判决后,也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将59375元赔偿款送至王贵彦夫妇家中,王贵彦夫妇数次来到中院,眼含热泪一再致谢,后又与当地村委负责人及群众代表一起,制作了四面锦旗送至民一庭,用最朴实的行动表达了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