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父子分工协作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父亲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儿子刘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刘某(未年满18周岁)系父子关系。刘某某与刘某甲经常一起赌博,知道刘某甲经常在车里放大额现金。2015年12月28日晚上,刘某某在与刘某甲赌博时,用短信通知刘某,刘某甲把车停在了睢县中心大街某宾馆门口,让刘某去偷钱。刘某接短信后,骑电动车到该宾馆停车场用螺丝刀将刘某甲的车玻璃撬碎,盗窃现金700元。2016年1月5日,刘某某得知刘某甲的车又停在了该宾馆停车场,便开车带着刘某来到现场,有刘某某放风、接应,刘某将刘某甲的车玻璃撬碎,将车里的现金20000元和6盒芙蓉王香烟偷走。2月25日刘某某向睢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刘某某将赃款20000元和车玻璃损失2000元退赔给了被害人刘某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