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双倍返还原告刘某定金14万元。
2008年10月份,刘某、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位于商丘某小区住宅1套以35万元的价格卖与刘某,刘某给付王某定金7万元,待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刘某按约定支付给王某7万元定金后,王某却以其妻不同意卖房为由悔约。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睢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王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法院遂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