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牌场为挣三元钱 赔偿损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6-07-13 17:25:03


    冲动是魔鬼。生活中决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大打出手,否则必受惩罚。7月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与本村村民侯某打麻将时,为了三元钱而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丁某将侯某按倒在地打伤。后经鉴定,侯某的损伤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案发后,丁某赔偿了侯某的医疗费11700元,后又赔偿了侯某经济损失20000元,丁某对侯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楠楠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