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耍酒疯,辱骂他人进而引起厮打并致伤他人的案件,一审寻衅滋事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闻某某、孟某兴夫妇系同村邻居,两家曾因宅基纠纷已于2012年5月份经本院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已生效。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故在孟某兴家门口对孟某兴进行辱骂,由此引起双方及家人厮打,并致闻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闻某某的左手拇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和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闻某某两家之前因宅基纠纷素有恩怨,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理应共同遵守,而被告人孟某某却借故生非,酒后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并致他人两处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