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同占承办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为一起原审被告上诉的二审案件。原审查明,卢某与武某于2011年7月6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武某将房屋2间租赁给卢某使用,租赁期限为7年,租金为年租金10000元。后双方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卢某及武某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双方协商未果,卢某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卢某与武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武某辩称该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故卢某要求武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卢某要求武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卢某要求武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武某继续履行其与卢某2011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驳回卢某要求武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武某承担。武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商丘中院通过电脑随机分案,该案由孙同占承办。开庭审理前,孙同占认真阅读了卷宗,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案情。庭审中,针对双方对抗情绪激烈,孙同占耐心做工作,引导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均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孙同占宣布休庭进行庭后调解,若达不成调解协议,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