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正义的化身,是一座座城市的守护者。可是,警察也有血有肉,会受伤、会流血。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新增加的一款。日前,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10月20日15时许,柘城县公安局民警付某带领民警王某、王某某到韩某家中查处涉毒案件时,韩某明知付某等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趁付某不备之际,用铁锤将付某头部砸伤,致使付某头皮裂创,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中对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韩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韩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