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25日下午,河南省虞城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成(绰号骡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成系虞城县李老家乡高庄村人,2009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成路过虞城县王集乡左尧村北地时,趁无人之机将沟里吃草的三只羊(一只母羊,两只小羊)偷走,三、四天后,其将两只小羊以300元的价格卖掉,后退还失主一只母羊和110元现金。经物价评估鉴定,被盗三只山羊的价值为10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予以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