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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把人送回家 出了事故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9-12 11:33:59


    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可是有些人偏偏不小心谨慎,结果好心办了坏事。家住睢阳区的黄某就因自己的大意摊上了大事,要好的朋友和自己对簿公堂,结果自己赔偿将近50万,而朋友却落下了终身残疾。近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92394元。

    26岁的孔某与20岁的黄某系邻村朋友关系,2016年春节,二人相约到镇上吃饭唱歌。饭后,二人发现所骑的电动车电量不多,于是将电动车送回家中。黄某从家中开来父亲的汽车载着孔某去镇上的KTV唱歌。晚上12点,黄某开车载着孔某回家。因天黑急弯车速过快,黄某操作不当致使汽车翻入路边沟中,造成乘车人孔某多处骨折、肝脏脾脏破裂。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黄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孔某无责任。

    经鉴定,孔某构成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三处,住院治疗60天,花费医疗费4501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孔某乘坐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既是双方自愿又是无偿,属好意同乘,但“好意同乘”的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承担一切风险,驾驶人也不能因为搭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人免责的理由,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应在其过错程度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轻,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基于驾驶人的“好意”及无偿性,可与搭乘人的精神损害相互抵消,因此对搭乘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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