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自己离婚,将怨恨归结到他人身上,为泄愤报复,图一时之快,遂携带一二十瓶用矿泉水瓶分装的汽油到其家中放火,紧接着又将与自己平时有过节的三家也顺带放了火。日前,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放火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携带汽油,到被害人孔某家中放火,烧毁其家中存放的8000余元现金、床及床上物品。看到燃起的火,心中仍怒火难平,想到平日里还有三家欺负过自己,就又到陈某甲家放火,烧毁其存放在家中的20000余元现金、6000余元的衣物及5000余元的佐料;接着又到被害人陈某乙家中放火烧毁其放在家门口的黑色奇瑞轿车一辆,价值15000元;之后又来到被害人陈某丙所经营的饭店,骑摩托车将其卷帘门撞毁,撞碎玻璃门,放火烧毁饭店内装盘子用的六个筐子及一辆山地自行车,总价值6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放火后逃跑时被陈某丙及其妻子李某发现,被告人陈某遂持尖刀将李某右手划伤。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个人恩怨,为泄私愤,先后携带汽油故意到被害人孔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家中放火,造成他人住宅和财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毁损,危害公共安全。在逃跑过程中被发现后,又持刀致伤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陈某连续放火,情节恶劣,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