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史浩然系某幼儿园中班的学生。2006年10月11日,幼儿园老师组织所属幼儿开展游戏“小小运动员”活动。老师进行示范、讲解跳马的动作后,组织幼儿自己练习从小椅子上跳过,幼儿史浩然在练习跳马时受伤。后入医院诊断为单纯胫骨骨折,并伴有肿胀压痛及肌肉牵拉痛,在医院行闭合穿针内固定术,用去医疗费6052.40元。史浩然以其在园内受伤、老师没完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安全措施不得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630元。
说法:法院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成教育法律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在赔偿问题上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有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监护人承担的是监护责任,系一种无过错责任。审理中,法官组织幼儿园与幼儿家长达成赔偿协议,由幼儿园赔偿幼儿史浩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5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