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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法院反映审理校园伤害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6-09-22 15:16:25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校园伤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民权县人民法院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年龄段大多集中在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以男生打闹致伤居多。该年龄段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成长期,较叛逆、调皮。老师对于学生的约束,往往集中在课堂。在课间,学生之间,特别是男生之间的追逐、打闹,而引发的学生受伤事件时有发生。

    二是对于学校的举证责任问题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在学校教育、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校园侵害案件,以学生是否年满10周岁,来区分学校的举证责任。对于有多名受侵害方,而有的年龄在10周岁以上,有的为10周岁以下,学校则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并且,学校往往提供学校规章制度、班会记录等难以完全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面的证据。

    三是原告方面取证相对困难。由于校园伤害案件多发生于未成年学生之间,监护人只有在得到学校通知后,才能赶到现场。课间,老师也不可能在随时待在学生身边。由于学生年龄小,往往很难复述校园伤害的整个过程,而且在老师询问其情况时,也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道出实情,有可能导致原告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四是调解难度较大,受侵害方难获足额赔偿。对于发生在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校园伤害案件,多为过失引起的伤害。面对较大数额的赔偿款,被告方往往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而学校作为补充责任方,也很难全额赔偿。因此,该类案件如果赔偿数额较大,法院往往很难调解。

    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减少校园侵害案件的发生,实现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最大化,该院建议:一是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团委、教育、公、检、法、司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学校、下社区,通过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等形式,积极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告知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孩子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把握好保障学生安全教育与开展教学活动之间的平衡,积极做好应急预案,在发生校园侵害案件时,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以保全证据。三是完善校园伤害保险机制。政府可以划拨专项资金,以补助学校购买学生校园伤害保险,运用第三方保险机构的力量,对于校园伤害发生的赔偿费用予以分担,以减轻学校和侵害方家长的赔偿压力,从而使受侵害未成年学生尽可能得到应得的赔偿。

责任编辑: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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