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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巡回法庭深入乡村公开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09-08-28 12:47:00



睢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彩云(右三)、睢县法院院长王养庆(右四)旁听庭审


巡回法官庭审后结合案件现场说法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8月26日上午9时,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巡回法庭由副院长李文彬担任审判长到睢县城郊乡北关村农民生活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邱明辉、邱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庭对被告人邱明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邱剑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邱明辉(男,54岁,汉族,经商)和弟弟邱玉春在睢县西陵寺镇投资建立了西陵豫安木材加工厂。被告人邱剑(系邱明辉之子,男,20岁,汉族,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成为该木材加工厂的员工,负责原材料采购。2007年,邱玉春和被告人邱明辉闹矛盾后脱离该厂。2007年7月份,被告人邱明辉决定扩大加工厂的规模。为筹集资金,从当月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08年12月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4万元。被告人邱剑在邱明辉吸收张英(化名)存款过程中,与邱明辉一起,到张英家中吸收存款20万元。被告人邱明辉吸收的上述存款,用于偿还自己公司的工程款、原材料款、部分吸收存款的利息和购买机器设备,并支付邱剑在安徽省歙县所购买房屋的款项,给其妻子谢某2万元等。2009年3月3日谢某将该2万元现金,退回睢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至案发,被告人邱明辉只归还了部分集资户的首期利息,以及极少量集资户的本金。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邱剑到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明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4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邱剑参与邱明辉吸收张桂芝的存款20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邱明辉系本案主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剑系从犯,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被告人邱剑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300多名当地村民及睢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彩云,县政协副主席马培忠,县检察院检察长赵维冠和睢县法院院长王养庆等领导一同旁听了当天的庭审。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纪律严明,秩序井然。广大旁听群众一致为法官头顶烈日进村办案、司法为民的作风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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