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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6-09-30 16:18:02


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县(市)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五)完成应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24个,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环境资源保护庭、执行局、司法技术处、研究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审管办、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法警支队、机关党委、服务中心。

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收入总计5637.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396.9 万元;2014年初结转和结余1241.09 万元。

2015年度支出总计3681.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01.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9.32万元。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681.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支出3401.7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一般行政事务。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支出279.32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支出。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市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221.74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 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206.01 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法院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1辆。截止2015年12月31日,车辆保留数为37辆。2015年5月1日起,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使得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由于立案登记制和调解结案的要求,法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6.01万元。

3、公务接待费决算15.73万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本年度单位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国内公务接待21批次共76人。

六、2015年度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15年法院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1,由于公车改革,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4辆。

附件:2015年法院决算报表

责任编辑: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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