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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请客情难却 弟媳中毒嫂赔偿

  发布时间:2009-04-22 18:20:45


        案情: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系妯娌关系。2007年6月上旬,沈某因家里盖房子没人照看,便邀请婆弟李某帮忙为其义务进行监工。房屋主体建成后,被告沈某为表示谢意,决定备酒宴款待婆弟一家。9月26日,婆弟李某与妻子朱某应邀到沈某家中吃饭。席间,沈某特意为婆弟媳朱某上了一道其最爱吃的“野蘑菇炖鸡”。没想到,原告朱某食用回家后,即上吐下泻,生命垂危,经医院抢救治疗才得以康复。经法医鉴定,原告朱某患病原因系误食蘑菇中毒。原告朱某为此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6853元。被告沈某也为此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事后,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5000元。被告沈某以自己不是有意给原告造成伤害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朱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沈某告上法庭。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或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经营者或提供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首先应保证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朱某义务帮助被告沈某监工,双方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此外,原告朱某因食用了被告沈某烹制的野蘑菇炖鸡而中毒,造成身体伤害,被告沈某作为被帮工人和提供野蘑菇食用服务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8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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