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一男子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喝醉酒后仍驾驶机动三轮车,最终为自己醉酒驾车的危险行为付出了代价。10月18日,民权县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许某在睢县某村喝酒后,驾驶无车号蓝色五征农用机动三轮车,行驶至民权新村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85mg/100ml。
民权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