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说书唱戏劝人方,三条大道走中央,善恶到头终有报,人间正道是沧桑。此一言,话虽俗但理不俗,做人终向善莫向鬼寻同。但是,有些人就依仗着酒后堕落成“鬼”,做些情节恶劣之事。2016年7月21日,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石某借酒后寻衅滋事将被害人张某殴打成伤,最终被告人石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酒后骑着电动车返家,途经睢阳区古宋乡曹吴庄村北面公路上时,遇被害人张某的越野车从此路过,石某认为自己为躲避张某车辆而摔倒在地没得到张某道歉,追遂、辱骂并拍打车门把张某车辆拦停,和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艾某发生争执,张某下车阻止石某,二人发生争执、撕扯,撕扯过程中张某右腿膝盖关节受伤。经鉴定,张某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断裂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9日,石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睢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酒后无事生非,借故寻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导致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其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