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两人合谋盗窃邻居花生种子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丈夫闫某某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妻子陈某某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夫妇因家中缺少花生种子,便商议偷其邻居家的花生种子。当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溜到其邻居闫某甲家中,由陈某某接应,二人将闫某甲放在堂屋内的两袋花生籽盗走。后二被告人又将盗窃的花生种转移其父亲家中。案发后,被盗花生种被扣押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194斤花生种价值10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