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司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8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司某伙同司某某(已判刑)等人酒后在夏邑县高中南门一胡同内说话,一名男生路过时看了他们一眼,被告人司某等人手持砖头即追赶该男生,当追至一出租院内时,被告人司某等人即高喊“让瞪我们的人出来”,随即上楼。这时学生吕某出来制止,被告人司某等人要打吕某,吕某即跑出去给同学张某打电话,张某来到后与吕某一起到院里,见被告人司某等人,便往外跑,司某等人在后面追,并持砖头将张某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张某鼻骨骨折伴错位,面部创口3.5cm,已构成轻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