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8月19日,被告刘某将运输货物的大货车停靠在张帅的家门口附近卸货。当张帅随父亲在此经过时,被被告刘某从车上抛掷的货包砸伤,致使张帅左大腿骨骨折,被送住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干长斜型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经法医学鉴定,张帅的左下股损伤属九级伤残。
说法:公民由于过错损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在卸货时,没有尽到应当的注意与保障义务,在不注意观察卸货现场周围行人的情况下,不加防范地由车上向车下抛货造成原告被砸伤的后果,被告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对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23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