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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打人又抢劫 害人害己终陷囹圄

  发布时间:2009-09-02 09:34:5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十年前的恩怨,一直耿耿于怀,为泄私愤,先殴打被害人,又劫取被害人财物。8月27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查,约10年前,被告人段某与时在商丘市威海路金梦歌舞厅当服务员的被害人刘某相识。1999年8月24日,刘某以段某抢其手机、钱财为由到公安机关对段某进行控告,同年8月27日段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0月11被取保候审,段某对刘某产生怨恨。2008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在商丘市“经典广场”见到刘某后,伙同他人将刘某带到商丘市东郊包河桥附近便对刘某实施殴打。后段某等又将刘某带至商丘市睢阳迎宾馆房间内,段某以其因刘某的告发被拘留40余天,又被罚款8000余元为由,让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后又以刘不将上述款项赔偿便揭发刘某的隐私等相威胁,将刘某钱款10500元及刘某身上所戴价值6000余元的首饰强行取走,又让刘某写下欠其34000元的欠条。后在与刘某联系欲索取欠条所余款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段某因与被害人刘某有隙,伙同他人先行对刘某实施殴打,后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在案发后,能将赃款退回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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