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欠债不还的事再平常不过,要钱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但有个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刘某所有的豫N15XXX福特福克斯轿车一案。
1996年3月14日,原告刘某以105000元的价格从钱某手中购买豫N15XXX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该轿车原系某企业所有。1997年至1999年之间,原告因做生意陆续向被告借款60000元。为此双方形成纠纷,2003年10月13日,被告将原告的豫N15XXX轿车扣押,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原告刘某借被告李某现金60000元,在该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被告没有依法追要该款,而是采取非法手段,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扣押。原告请求被告立即返还车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