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工作信息

虞城县法院召开涉农案件办理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6-12-07 15:32:38



    12月7日上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涉农案件办理情况,并发布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虞城县某墙体材料厂的主要经营者,自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日至2015年农历八月份期间,该厂聘请汪德品等28名工人以及维修工金灿为其加工砖坯和机器维修,共累计拖欠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后汪德品等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反映,该局于同日向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七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某仍不支付。该局遂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2016年1月,王某某给付汪德品部分砖及现金合计3万元,余款该厂仍未付清。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王某某的家人归还金灿25000元、归还汪德品17万元。金灿、汪德品对剩余欠款自动放弃,金灿、汪德品代表27名工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偿还所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虞城县法院副院长刘杰介绍,该院在开展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暨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中,坚持“四到位一优先”,有力保障了涉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截至12月7日,今年共受理各类涉农诉讼案件156件,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已向涉农案件当事人发放案件款317万余元,减缓免诉讼费28.6万余元,其中1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责任编辑:崔路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