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崔海林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2016年5月7日原告张某某在虞城县某小区内玩耍,用手按压装饰性石质花盆时,因石质花盆掉下受伤,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原审认为张某某受伤系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构筑物倒塌所致,被告作为构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应当就其过错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进行责任划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24622.06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请。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崔海林担任审判长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审判长主持下,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崔海林宣布休庭进行庭后调解,若达不成调解协议,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