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本身没有错,但如果借着酒劲到处惹事,难免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法律的制裁。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某因酒后滋事,被依法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2015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故进入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李某某家中,用李某某家中的扫把,铁锹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受伤。随后又在芒山路建材一条街,无故殴打任某某等人,致任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任某某的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无故滋事,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