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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法院审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 10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2-30 11:31:54


    日前,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墓案件,被告人李某等10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同刑罚,并被判处5000元以下不等罚金。

    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商量盗挖柘城县伯岗镇北王村的古墓,王某甲在得到王某乙同意在其家挖墓之后,遂给李某联系。李某又与被告人宋某联系盗墓事宜。宋某又联系了被告人杨某、马某、曹某、闫某、管某甲、管某乙。之后李某和宋某购买了盗墓工具。2016年3月14日夜,李某等人携带盗墓工具租车到王某乙家中,在王某乙提供场地的情况下,李某等人在王某乙家东屋内挖洞,实施盗挖古墓行为,挖至地下四米时由于地下出水而被迫停止。2016年3月16日3时许,柘城县公安局伯岗派出所民警夜间巡逻时发现王某乙家有异常情况,涉嫌盗墓行为,后将十被告人抓捕归案。经查,李某、宋某等人盗掘的古墓名为“宝台庙遗址”,该古墓系汉代古墓葬。

    在庭审中,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宋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马某、曹某、闫某、管某甲、管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古墓而进行盗挖,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在盗挖该墓过程中,因地下出水而被迫停止,系犯罪未遂,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李某、马某、管某甲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及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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