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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发布4起小额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1-05 16:30:36


    1月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4起小额诉讼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王某诉吴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30日,吴某租赁王某建筑搭架设备,使用结束后,经双方结算下欠王某10000元。2016年5月29日,吴某为王某出具了一张10000元欠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吴某一直未还,王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按照吴某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吴某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了裁判文书。吴某拒收,视为送达。

    裁判结果:吴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王某租赁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小额诉讼审判中的难点往往在于送达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地址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视为送达,本案通过要求诉讼参与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充分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依法推定为送达,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同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问题,本案在小额诉讼程序中适用了缺席判决,实践了小额诉讼便捷高效、简化程序的程序价值。

    案例二:白某诉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9月,白某在杨某承包的柘城县远襄镇范庄小学教学楼工地干基础工程,工程完工后,杨某当时没有给白某结账,后于2016年2月3日给白某出具了一份18000元的欠条。白某多次向杨某催要,范庄小学陈校长替杨某还款5000元,剩余13000元一直未付款,白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杨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白某支付工资款13000元。

    典型意义:杨某对白某提供劳务的事实认可,杨某欠白某劳动报酬的事实比较清楚,诉讼标的较小。杨某虽提出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抗辩,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案例三:刘某诉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练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4月15日,练某驾驶永城市公路运输公司的豫N77588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永城市王集乡王集村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又与由北向南的陈某驾驶刘某所有的豫NB2A52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乘坐电动三轮车的王某1、王某2、王某3受伤的交通事故。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练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1、王某2、王某3及刘某的司机陈某无责任。永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豫N77588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城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额为30万,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NB2A52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为6451元,支付修理费6450元,鉴定费300元,停车费40元,施救费500元。

    裁判结果: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城支公司应在豫N77588号大型普通客车保险额内赔偿刘某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5960元;二、王某赔偿刘某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停车费合计1058元;三、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刘某鉴定费、停车费合计272元。上述三项均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练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目前的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办案的公正性。虽然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合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但是,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审理周期长,多数当事人特别是保险公司会上诉,更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一审终审,不仅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简”、“速”、“便”的审理原则,减少当事人诉累、加大快结、快执速度,在质量上更保证了案件的公正明确,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贾某等15人诉河南某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系列案。

    基本案情:贾某等15人自2016年开始向河南某面业有限公司出售小麦。该公司是由李某、段某合伙经营,由于市场行情不好,经营出现亏损,二人对合伙期间债务相互推托,贾某等15人将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分别诉至法院,形成15个系列案件,由于每案的诉讼标的均不超过1.5万元,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判决李某、段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个案诉讼标的在1.5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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