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文志林的主持下,天津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涂料公司)与商丘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制品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在商丘、天津两地持续了一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11年3月,商丘某金属制品公司与天津某涂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为了便于生产销售,双方协商由天津某涂料公司将其原料和设备运到商丘,以生产涂料产品。后双方因为货款支付以及退货发生纠纷,天津某涂料公司在天津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丘某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7万余元。随后商丘某金属制品公司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涂料公司立即拉走应退回的41万余元的材料,并抵扣所欠货款,以及支付其公司返点8万余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商丘中院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天津武清区法院承办人,询问另案的进展情况。两名法官虽然相距千里,从未谋面,但通过电话沟通,均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确定了两个案件合并调解的思路,并利用地域优势,分别给当地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达成了调解意向,双方当事人在各自诉讼地法院申请撤诉,减轻了当事人来回两地奔波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