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身为金融系统信贷员,为获取高额息差,将吸收的客户资金私自贷给他人。9月2日,睢县法院组成巡回法庭,由副院长李文彬担任审判长,到睢县董店乡罗楼村村头农民文化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当庭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女,41岁,汉族,初中毕业,原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5年3月至2009年5月,张某在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阮楼信用社工作期间,利用给客户办理存款之便,对客户谎称存股金可以给高息,让客户把存款改成股金。先后吸收张某某等19户存款户股金1594680元,并给客户出具盖有本单位印章的《股金证》。为获取高额息差,张某没有将上述股金记入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而是私自贷给睢县西陵木业有限公司的邱某(另案处理)。截止案发造成1594680元资金无法收回。
来自人大、教育、卫生、妇联和有关基层组织的9名睢县法院人民陪审团成员和巡回法庭一道参加了当天的庭审,休庭后,陪审团经认真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某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鉴于其在单位一贯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家庭困难,应酌情予以从轻。并形成对被告人以挪用资金罪在最低刑以上基准刑以下量刑的书面意见。
法院在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团意见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330多名当地村民及部分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等旁听了当天的巡回庭审。广大农民群众和金融系统员工对法庭深入乡村以案讲法的做法反映强烈,纷纷表示要汲取本案教训,不贪不义之财,不做“天上掉馅饼”之梦,依法存款信贷,靠自己双手勤劳致富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