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指的是从14岁至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这已被国际社会列为吸毒和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在我国,青少年犯罪在社会转型期剧增。据有关资料统计,5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仅占刑事犯罪总数的20%以下,而当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60%以上,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面对这一严峻问题,社会应当积极研究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这也将为目前的青少年教育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在我国各种犯罪案例中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并且其犯罪现象呈现以下几种明显的特征:
1、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情节恶劣。据统计,2009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从2010年到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以平均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据检察日报2015年7月份的报道,目前青少年犯罪人数已占总犯罪人数的70%以上,其中14-16岁的少年所占比例到2013年已超过了青少年犯罪的50%。而且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几乎已经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新型犯罪。其中重、特大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居高不下。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类重大刑事案件中,每1000件此类案件至少有30件是青少年所为。其作案手段非常凶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十分突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极少顾及后果。据我院2013年以来审结的青少年犯罪数据看,其中强奸、抢夺抢劫、盗窃案件占比超过了70%,且以强奸、抢劫居多。
2、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明显低龄化趋势。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前期,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重不大,青少年犯罪尚未成为一个社会问题。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由于历史原因,司法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因而缺乏犯罪统计数字。自80年代以来,国家推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增长很快,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健康思潮的侵袭,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尚未确立等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在不断增长。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日益早熟,犯罪年龄低龄化势头明显。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岁—3岁,13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一般来讲,青少年罪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段,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目前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明显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青少年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具有好奇、取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犯罪的动机。
3、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团伙数量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团伙犯罪在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据大约60%以上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以成年犯为主少年犯参与,少则3-5人,多则20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如我院2013年以来审结的25起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三人以上的团伙案件为11件,占比虽不到50%,但基本上均是抢劫、强奸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我院2015年8月份审结的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逯某某、赵某某强奸案,四被告人均不满18周岁,最小的一人才15岁,其中三人为某职业学院学生,一人辍学。2014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等四人经预谋后,编造赵某某挨打的事由,用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某于当日7时许骗至永城市东城区永兴步行街一宾馆房间内。后被告人郭某、徐某某、逯某某三人在房间内先后对曹某某轮流实施强奸,并将曹某某致伤,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逯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四被告人经审理后分别被我院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犯罪诱因简单,突发性、盲目性突出。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但缺乏社会经验,并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会突发犯罪,并且不计后果。从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诱因来看,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有所增大。一些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十分简单,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犯罪常常没有明确的目的,只是因琐事吵嘴或小事纠纷,有的甚至是看不惯别人的行为就实施加害行为,从而导致犯罪。如我院刚刚审结的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抢劫案,四被告人均为辍学在家,2015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同刘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在本市芒山镇凤城路与菜市街交叉口处,为寻求刺激,突然将外出的初中生丁某某、某某拦住,采用殴打和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二人现金60余元和黑色红米1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450元人民币。该案经我院审理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5、从犯罪手段来看,高科技犯罪初见端倪,智能化、成人化犯罪凸现。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智能手机的逐步普及,利用高科技或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在一些地方日益增多。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不良文化,有的制造病毒破坏他人的网络系统,有的非法攻击和入侵国防尖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青少年犯罪近年来增加了5倍。未成年人参与的劫持人质、非法拘禁和持枪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断出现;与以前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偶发性强的特点相比,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经过精心策划,有充分准备,在作案手段上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有的案件作案手段非常残忍,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2012年以来我院已审理利用QQ、微信等方式将外地网友约至本地再非法拘禁并抢劫的青少年犯罪案件3起,但在2012年以前从未审理过此类案件,高科技和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可见一斑。
6、从犯罪身份来看,离异家庭、贫穷家庭的子女居多。一般说来,他们文化程度偏低,贪图享受,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作案时常缺乏明确的动机和目的,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从我院对2013年三年以来审结的25起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统计分析,离异家庭、贫穷家庭的子女占比超过60%以上,此种现象不容忽视。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普遍引起关注的问题,犯罪学界从各个方面进行了不同的探讨。只有真正明确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对策,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则成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重中之重。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心理发育未得到相应的引导,存在强烈的自我注意感,盲目自信,缺乏社会经验,而且逆反心理极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的产生愤恨、仇视反叛心理,情绪易波动,且又难以自我控制,甚至一件小事也容易使他们产生激情,稍有诱发原因,就会触之即发,产生突发性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犯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同样,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不是单一的,它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1、家庭结构不健全
家庭结构不健全是指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在押等情况而造成家庭结构的破裂,这样常常使传统家庭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趋于弱化。不健全的家庭有可能对青少年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使他们无法享受正常家庭的温暖和关心,过早地失去父母的关爱,有的甚至失去了经济上的依靠。这会阻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诱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一位西方学者曾断言:“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结构不健全的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发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在青少年教育中,父母是第一位老师。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能够让青少年体会到亲情的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如果家庭结构破裂,往往是父母感情破裂、婚姻失败、家庭失和,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使子女得不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青少年的心灵将遭到致命的摧残。一些孩子从小目睹了父母是如何从和睦恩爱走向誓不两立,从而会使他们怀疑人间的真情,觉得世界是如此不可靠,人与人之间如此不值得信任,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长期内心痛苦,心理失衡,使他们渐渐产生心理偏差,形成变态人格,很难融合到正常的社会中去。这部份孩子的心理状态是孤僻、冷漠和封闭,不愿和人交往,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愿和人交流,而是闭门苦思,在心理上无法得到平衡的时候,很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去处理问题。一些残缺家庭的孩子,由于缺少关爱与社会化的教育,很容易在内心世界形成一种暴力倾向,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不良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黑色”污染和以毒品犯罪为主的“白色”污染三个途径。一些残缺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关心,他们很可能在社会上去寻找朋友的慰藉,于是他们很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猎取的对象,受到诱惑与利用;由于心情忧郁、精神空虚,很可能沉溺于黄色书刊、淫秽录像以及网络中,甚至吸毒、酗酒、性放纵等。
2、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溺爱放纵。这种教育方式表现为在一些物质生活比较优越的家庭中,有的父母将自己的孩子视如掌上明珠,一味满子女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却忽视了给他们良好的精神食粮。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城市独生子女率占50%。这些“小皇帝”从小娇生惯养,要啥有啥,要啥给啥,使孩子从小养成好逸恶劳,追求享乐的不良习惯,并普遍存在孤僻、内向、骄横、脆弱的心、性格特点,一旦遇到外界不良的诱因,便会导致违法犯罪。
——粗暴生硬。这种教育方式表现为家庭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但又缺乏科学的、正确的教育方法。当子女达不到自己的期望或者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或有劣迹时,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墨守“不打不成材”的信条,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孩子打骂、不让吃饭、罚跪、捆吊、拷打、关禁闭甚至赶出家门。使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造成孩子性格孤僻、冷漠、脾气暴躁、情绪自卑、行为自私,流落到社会上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性格逐步显示出粗暴和攻击性,极易在其他人的教唆、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自由放任。这主要表现为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和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放任自流。特别是在农村或者城市中部份经商或父母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中,父母法制观念淡薄,受“拜金主义”影响,只注意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而忽视思想道德教育。据调查,个体工商业者、出租车司机、包工头家庭子女违法犯罪率较高,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很少在家,即使在家也由于奔波劳累,回家后倒头就睡,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花在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上。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冷漠、疏远、互不关心,使孩子形成扭曲的心态,性格内向、怪癖、冷酷、自私。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
3、家庭环境不健康
——父母有不道德行为。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恶劣的家庭气氛。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架、指责、揭短、厮打,孩子没有欢乐,享受不到父爱、母爱和家庭的温馨,有的只是恐惧、忧虑和失望。在这样家庭成长的子女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或向攻击敌视方向发展。子女为逃避这种不祥和的家庭气氛,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极度贫困的家庭。从近几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来看,因为贫困而导致青少年财产型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有的家庭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还有的是父母患有精神等方面的疾病,家庭条件极度贫困,这样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有的孩子往往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加,教育经费的膨胀,使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加入打工行列。这些人本身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却摆脱不了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带来巨大的诱惑,当现实的困境无法摆脱时就会很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都是小环境,社会是大环境,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第一,文化市场不正确的导向,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易被不良文化所吸引,沉湎其中,由于社会不良文化的长期作用,使青少年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线逐渐模糊,误认为不良文化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价值趋向出现误区,精神生活狭隘、空虚、颓废,寻求感官生理刺激的日渐增多,当其欲望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时,遂将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作为追求目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
近年来全国法院共判处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中,其中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性犯罪的青少年中,有60%以上是不同程度的受到黄色传媒的毒害而走上犯罪的道路。⑥
淫秽、色情、凶杀、恐怖的电影、电视、录像、图书刊物等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犯罪起着直接诱发的作用。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少管所正在押的性犯罪少年犯中80% 是由于看了黄色录像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们看了男欢女爱、打情骂俏等露骨镜头后,脑子里全是影片中的情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越来越上瘾,总想试一下。
大量事实早已证明,黄色传媒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毒害对青少年尤其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2、 黄色传媒是直接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1)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好奇心。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行为动机产生的两大前提条件: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界刺激。从根本上说,黄色传媒正是满足了未成年人个体在低级需要,使他们在感官上及肉体上高度膨胀,直至不能自我控制。调查与研究表明,他们在观看时,往往只对作品中的性内容较为好奇和关注。这一时期的青少年,抑制不住生理的骚动,便可能冲破现行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道路。
(2)青少年模仿能力强,容易受外界影响。心理学早已揭示这样一条规律:人对被感知的对象,有着“内模仿”的本能。当然,未成年人的模仿并不是盲目的,而是有选择的。新奇的,初遇的、羡慕的、感兴的以及与自己生理、心理等有关的对象易被模仿。因此,如果我们的文化时常大量充斥反映暴力行为的书刊、录像、电影等等,而大众传媒又缺乏必要的正确导向,那么,青少年就容易把其中暴力角色作为榜样来学习。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行为,大多数都是从电影,录像和书刊中模仿学习而来的。
(3)大众传播学理论认为,传媒密度与频次决定着传播效果。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黄色传媒的密度与频次越大,性犯罪的动机形成的可能性就越大。研究表明,各种淫秽、色情的声像制品作为性的视听刺激,对于青少年的性冲动具有明显的激发作用。经常看黄色录像、色情小说、淫秽画报等,就会使青少年沉溺于黄色、淫秽的书刊和录像之中而一味的追求性刺激,丧失意志,行为放荡,导致犯罪。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既要抓住重点,又要有发展眼光,才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造成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很多,有青少年自身的问题,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力、防范不足,缺乏切实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故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群策群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及时矫正青少年犯错误前的心理状态。(1)不平衡心理。这是当前青少年犯错误前的一种主要心理状态。不平衡心理的产生与互相攀比及尊卑感等因素有关。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专家分析,有不少家境较好、从小有优越感、中小学成绩也很优秀的学生,当他们进入重点高中或重点大学后,面对来自各地的优秀学生,优越感变成了失落感,心理产生不平衡又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去适应环境,日积月累就容易形成心理疾病,严重时就可能走向极端。(2)逆反心理。这是对青少年有很大的消极影响的不健康心理。主要原因与“代沟”和教育方法不当有关。青少年与中青年人由于学识和阅历不同,在认识观、人生观方面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果成年人(家长教师等)一味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少年,尤其在教育方法上简单而缺乏耐心,批评多而鼓励少,甚至于实施惩罚,就会形成隔阂和“代沟”,激发青少年的逆反心理。(3)孤独和空虚。青少年的这种心态,主要是由于缺乏自身心灵成长所需要的关爱、友谊和情感而产生的。终日孤独而变得空虚,只好整日东游西逛,上网聊天或寻求其他刺激来满足心灵需要。这种生活方式很容易使他们受到不良事物的引诱而犯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应该及早地了解可能引起青少年犯罪的这些不平衡的心理,委婉地和他们沟通或者通过心理咨询机构及时矫正青少年的不健康心理,尽量避免不幸的事情发生。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体往往缺乏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法制观念,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教育,对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学校要把好法制教育的“三关”。即学生入学后的法制教育关,常规的法制教育关和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关,及时掌握学生入学后、在校期间和毕业前夕学生的思想动态,对一些“问题少年”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帮教,避免将一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推向社会。要将法制教育贯穿在整个学校教学的全过程,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每一所学校每周开设法制教育课的教学计划,法制教育课可以采取聘请校外辅导员讲课、开设法制讲座、组织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每一个学校的法制教学内容完成情况列入对该校考评内容并将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列入学生毕业考试的科目中去。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印制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以及诸如“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怎样才能预防违法犯罪”等常识的小册子分发给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再次,要建立学校与家长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将学生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发现苗头要及时防范教育。建立健全严把法制教育关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立体教育模式。
(三)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案例: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
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重视家庭的中心作用。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处世态度、兴趣爱好、生活习惯及性格特征,都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对象,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首先,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不仅可以增强教育的可信性和感染性,而且还能像面镜子促使子女经常对照自己、检查自己,矫正自己的不良言行;其次,营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对孩子影响虽然不像父母言传身教那样直接有力,但它潜移默化的渗透性给青少年品德发展带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再次,家庭的管理与约束对子女的行为和子女对外界事物的认知能力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精力旺盛的青少年乐于结交朋友,同伴之间的行为模仿和情绪感染很容易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古今中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观念可说深入人心。孟母三迁的故事也给我们最好的启示:人类的行为深受所处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父母应该了解子女的交友情况和所交朋友的思想品德情况,警惕那些可能引起违法犯罪的不良观念渗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之中,尽可能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家庭教育应该以科学、健康的方法教育青少年,使青少年从小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在法制教育中,家长要带头学法、懂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同时,要教育孩子努力学习法律,不断增强法律观念,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父母要与正确对待子女所具有的时代心理特征及合理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对子女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尊重理解,当发现子女产生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甚至严肃的批评,帮助其及时改正;子女的优点和成绩要给予肯定,要激励他们不断前进,更要尊重他们的兴趣、人格和独立性,注意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加强心理卫生教育。
(四)学校预防。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因此我们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法院审判人员曾多次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五)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为全社会进行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程度,加强廉政建设,端正社会风气,这也必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使社会环境得到净化,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同时,公安、司法、海关、文化等部门要联手行动,坚决查禁制造和传播负面文化制品的行为,清理整顿文化市场,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精神丰富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让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堵塞可能对青少年产生毒害的文化传播渠道。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对网吧、发廊、歌舞厅、迪厅、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充斥其中的涉及毒品、淫秽、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其给青少年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
(六)扩大青少年的升学渠道和就业机会。现在,每年大量因无法继续升学流入社会的初中毕业生,由于年龄、文化程度等原因,在社会上往往无法立足,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引入违法犯罪的歧途。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从扩大学校的升学率着手,努力普及高中教育,增加青少年的就学机会,不断提高青少年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积极引导因升学而分流的青少年报考职业技术学校及民办学校,培养青少年掌握一技之长,增加青少年的就业机会,以减轻社会压力。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学校毕业后未就业的学生信息库,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就业培训,为他们提供技术、咨询、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为他们就业造福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政府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优秀青少年艰苦创业的成功事例,鼓励广大青少年走自食其力,勤劳致富之路,用自己的智慧,用自己的双手,寻找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综上所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治安以及国家的未来,它不仅符合青少年本身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