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父子俩经营鞋厂,无奈经营不善,不但没有改变经营策略,开拓市场,使企业起死回生,却打起客户购货款的主意,携款逃匿,触犯刑律。9月3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小宝(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小宝,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被告人罗小宝在与其父罗大宝(另案处理)经办商丘市昌盛鞋厂期间,因鞋厂经营不善而致使200余万元(含宋某50万元)高息借款无力偿还。 2007年5月16日被告人罗小宝携带客户程某23030元、蒋某2万元购货款举家逃至苏州。后被苏州警方抓获。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小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宝诈骗被害人程某货款40000元,因罗小宝与程某在以前的业务往来中,程某欠罗小宝1697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