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家庭之痛,更是社会之殇。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我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
3月5日,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提升广大妇女反家暴意识,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栾立学就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遭遇家暴后如何取证、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
栾立学:《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记者:什么行为才算是家庭暴力?
栾立学: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不法侵害,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也包括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如:用言语攻击,辱骂、谩骂,恐吓杀死全家,威胁让他再也见不到小孩等。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记者:遭遇家暴后,如何取证?
栾立学:1.及时报案,并保留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及施暴者承认施暴的调查笔录;
2.对案发现场及身体部位进行拍照、录像;
3.及时去医院就诊,保留就诊记录;必要时,可进行伤情鉴定;
4.设法让施暴者出具不再施暴的承诺书,并注意保存。
记者: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栾立学: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来保护自己和家人。该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栾立学:1.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
4.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记者:施暴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栾立学:保护令是禁止施暴人继续施以暴力的有效措施,若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