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3月10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间借贷一案,柘城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甲因建房资金不足,于2011年5月8日和2011年8月7日向原告周某某分别借款20万元和30万元,月息18%,借款期限六个月,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各一份,被告王某乙作为担保人,在该两份借款借据签字,同时被告王某乙为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经柘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甲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柘城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王某甲催促其要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不以为然。3月10日上午,申请人周某某又向法院提供了王某甲在商丘的线索,执行小组一行四人驱车前往,依法传唤王某甲来法院协商处理,但其以不清楚事情经过为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在执行法官依法将其强制带到法院后,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王某甲态度蛮横,逞强耍赖,以家中无钱,无力偿还借款为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