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虽有还款能力,但欠帐234000元就是拖着不还,并拒绝履行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3月21日上午,“老赖”李某某坐火车外出躲账时,被郑州铁路警方抓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法院于2016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2013年1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14000元,约定月息1分,并约定2013年5月底还清利息。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及还款协议。经柘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4000元及利息。因被告拒绝还款并避而不见,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柘城法院执行干警一直留意李某某动向,但李某某长期逃避执行找不到人,后李某某因涉嫌拒执犯罪而被网上通缉。执行干警在第一时间得到李某某被抓获的消息后,于3月21日凌晨立即赶往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在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成功将因涉嫌拒执罪已批捕在逃的失信被执行人李某某带回柘城县看守所。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新解释,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
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被执行人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能通过各渠道购买上述席别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