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审理田伟伟、郭玉玺、陈汉宁、程朋朋、邵国兴、王建峰、李志杰、宗威风、董雪峰、何 重、陈卫生、董岩磊、闫中标、翟民志、黄学灵、朱运生、韦军群、徐 宁、潘世成、牛金山、訾二高、程中廷、徐如岭、李党生、闫在会、夏重明、郝茂群、程付旗、朱二红、吕自元、易茂柏、韩凯轩、韩振河、杨玉振、刘 玺、薛有福、刘清连、高永平、朱付忠、周如意、孙陆海、马比史哈、孟凡忠、谭兴军、雷莉锋、张 骞、沙吉利、李进幸、张广辉、霍宪国、翟跃华、林 江、白 磊、孙炳岱、王爱虎、刘国治、郭 祥、王炎祥、吕东方、曹 刚、王新建、王 辉、张君贵、龙天星、李 斌、花二军、王雪峰罪犯减刑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注:本公告已于2017年3月28日张贴河南省豫东监狱
书记员:张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