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妻子开出租车加气时与人发生争执,丈夫为替妻子出气,一时冲动,打伤他人并砸坏数辆出租车,触犯数罪,获刑并罚。9月4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苗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苗某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苗某的妻子张一某(另案处理)驾驶出租车豫NT7960在平原路给出租车加气时,与同在该站加气的出租车司机黄某的妻子张张二某发生争执,当天晚上11点许由出租车司机房某约双方到睢阳区商品大世界东门进行调解时,被告人苗某伙同张一某,并纠集社会青年郭某、张三某(另案处理)等十几个开出租车携带钢管等凶器到现场后持钢管照黄某、张二某二人身上猛打,将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右眼眶部损伤致右眼神经萎缩、无光感,构成重伤(七级伤残);黄某前颅底骨折构成轻伤;黄某右眼眶骨折构成轻伤;张二某右股上段背外侧创口构成轻微伤,并把现场车辆(豫NT9008、豫NT8900、豫NT8517、豫N29032)不同程度砸坏,经物价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为5480元。被告人苗某案发后外逃,于2008年6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
另查明,苗某、张一某一次性赔偿乙方黄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九万元整,乙方黄某收到赔偿款九万元后,放弃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苗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苗某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