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1月30日,梁园区法院对任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张某归还任某借款26万余元。但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的一年多里,张某均以无力还款等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经法院执行法官多方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经常承揽电子工程获利,只是在其公司帐户查封后,采取借用他人账户进账、微信红包收账等手段规避执行,恶意转移财产,期间曾两次购买车辆,致使案件始终无法得到执结。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决定司法拘留,随后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2017年3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张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梁园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理所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