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启动,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知识产权并非仅为国家战略,它在涉及食品、药品、日常生活用品等领域均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更主要的应当是关注民生领域的侵权现象,尤其食品药品等,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现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海底捞”火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海底捞公司在第42类餐馆等核定服务项目上核准注册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注册期限自2007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原告还在第43类餐馆等核定服务项目注册了第6157966号“海底捞火锅、拼音及图”、第6556609号“图形”、第5369321号“好火锅自己会说话及图”、第6640814号“海底捞火锅及拼音”商标,注册期限分别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200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0年1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11年5月27日,“海底捞”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商丘市海底捞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且在店面以及装修多处使用了海底捞商标及其附属商标。原告四川海底捞公司认为被告商丘市海底捞公司的经营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名称登记中使用海底捞字样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店面等多处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其附属商标,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酌定赔偿数额主要考量以下方面因素:一、被告在其门头显著位置、抽纸、筷子以及店内显著位置均悬挂“海底捞”标志,其侵权情节较为明显,且被告注册企业名称为商丘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与原告企业名称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基本相似,原告在被告侵权所在一定区域经营有直营店,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二、被告自2014年12月18日成立,已经经营一年有余,其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三、被告对其侵权事实不予否认,且举证了与案外人的加盟合同,说明其是被蒙骗,主观故意较小。
综合以上情节,酌定被告商丘市海底捞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海底捞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16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商丘市海底捞公司未经原告任何授权,从事海底捞餐饮服务,利用四川海底捞的驰名商标影响程度,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四川海底捞火锅的授权店或加盟店,获取非法利润。虽然存在被蒙骗的情况,是其经营行为不慎,是另外法律关系,不能以此认为应当由消费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侵权的构成要求有侵权事实以及损害结果,是否明知仅是判定赔偿损失高低的考虑因素。该案被告的经营行为虽然不一定达到构成食品安全问题,但同样构成对广大消费者的欺诈,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应当从重打击。
案例二、“前列康”产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前列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前列康”商标于1988年11月30日取得商标注册证,于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12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李雯和闫润青到被告柘城县民主东路的天利大药店购买前列舒康一盒、普乐安片一盒,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对购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了(2013)宁南证经内字第474号公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所举证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尚海涛所经营的店面位置为柘城县,其购买人群主要为当地群众,其侵权造成的影响较小,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费用的问题,原告不能举证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举证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从原告举证的公证书来看,被告销售的前列康为每盒30元、普乐安片为11元,每盒所获利润不大,且被告的药品种类较多,其单独每一种药品的销售量不会太大,其销售范围也主要集中在柘城县城及周边,覆盖范围较小。但前列康为药品,属于对人身疾病治疗有较大影响,因此,销售该种产品的危害性较大。判决被告尚某停止侵犯,赔偿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该类药品属于非处方药,可以在药店进行销售,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药品,可能对人身没有直接的损害,但同样治不好疾病,造成疾病的拖延治疗,对消费者人身损害也是难免的,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该类药品时,一定注意辨别,平时积累一些辨别商标的常识,或者在购买前多进行比较。同时,作为销售者或者广大消费者应当积极举报生产假冒药品的厂家,对生产厂家从重打击,从根源上杜绝侵权产品在市场上横行霸道,即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六神”花露水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于1997年10月7日获得国家商标局的认可取得“六神”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向其颁发了“六神”注册商标证,证号为第111660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主要包括:“香皂;药皂;消毒皂;浴液;香波;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商品截止)”。于2007年10月7日获得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有效期为自200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2002年3月22日,“六神”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商标局出具了商标监(2002)131号文,其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商品。2014年9月3日,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到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南街门头标有“京港农家超市”字样,其门头上的宣传广告酒为洋河醇浆,左侧门头上的宣传广告酒为张弓酒的商店内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一瓶,支付货款,取得销售清单一张,该公证处公工作人员对上述购买事实进行了公证,制作了(2014)郑黄证民字第35253号公证书。并经原告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所购买的商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品内材、外观均与真品不符,并制作了沪家产鉴(2014)第Y1014号鉴定书,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影响了其商业信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在被告杨某所经营的商店内购买了“六神”花露水,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因此,该购买的事实能够确认。被告杨义杰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向本院举证其产品的进货来源,依法视为其证据失权。另外,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所公证的侵权产品经与原告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其侵权产品商标外观制作粗糙,纸质及字体打印与正品差距较大,可以从侧面印证被告销售的产品已经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决被告杨义杰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用品属于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进行审慎的审查。再者对侵权事实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如果说开始不知道,在法院告知或者提醒后,更应当进行详细的审查,以说明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侵权,若不存在,可以举证出相应的证据。另外,对司法机关执法采取抵触措施,采取吵闹、拒绝签字等方式,该情节亦是判断对侵权后果有无清楚认识的重要因素。
案例四、加油站侵害商标权案件
基本案情: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385942号 、第1948353号“SINOPEC”、第5992267号“中国石化”、第1948357号商标。此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该公司处理河南境内发生的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案件。2015年3月3日下午13时47分,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接受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委派公证员到位于虞城县田庙乡收费站南1公里处路东一加油站,该加油站顶棚上有“石化集团”、“SHIGROUP”字样和由“石化集团”、“SHIGROUP”,该加油站内有加油机5台。加油完毕后,该加油站出具收条并送累积本和抽纸一盒。收条加盖公章署名为“王聚臣”。累积本和抽纸盒都有“石化集团”字样和由“石化集团”、“SINOPEC”与一圆状图案组合成的标识。公证员翟红涛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6月2日制作了(2015)商睢证民字第737号公证书。
裁判结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85942号 、第1948353号“SINOPEC”、第1948357号、第5992267号“中国石化” 商标。而且该公司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可以进行上述商标的维权诉讼,故原告基于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对被告经营的加油站的公证行为系公证人员在场且有该两加油站出具的发票证实情况下合法有序进行的,过程及结果真实可信,被告经营的加油站顶棚上使用“石化集团”以及其圆状图案组合成的商标及红点白底白点红底组成的标识与第1385942号、第1948357号商标(满天星图形商标)相似,在所赠送的抽纸中同样使用上述商标并注明“石化集团欢迎内”字样,能够导致一般公众在加油时误认为被告加油站的服务来源于权利人或与权利人有某种联系,故可以认定被告经营的加油站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小型加油站悬挂中石化的招牌,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进油渠道不正规,造成油品质量低劣,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应当坚决取缔,还消费者一个公平,还天空一片蔚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