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一伙人的贼胆可真不小,挖墙洞入室盗窃。9月6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5月6日夜11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赵一某(已判刑)、赵二某(在逃)在睢阳区高辛镇金庄杨楼集李某的批发部,采用挖洞入室的手段盗窃现金1000余元及价值2500余元的香烟、食用油等物品。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