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工作信息

虞城县法院召开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06-22 16:14:37



    6月22日上午,虞城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公布2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据该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海亮介绍,截至6月22日,虞城县法院共查询被执行人各类信息3526条,查封房产150套、土地32宗,开展专项执行活动36次,发放、张贴《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告》和执行悬赏公告2000多张,已受理执行案件1262件,执结682件,司法拘留180人,将1333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209起,已审结149起。其中判决结案10起,判处拒执罪犯10人(公诉4件4人,自诉6件6人);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后自诉人撤诉的145起。执结标的金额1830余万元。共对63名拒执被告人决定逮捕,已实施逮捕的案件均已全部履行结案。

    会前虞城县法院对田某诉谷某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和赵某拒不执行判决公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谷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会由虞城县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冯尚文主持。

    附:

    案例一

    田某诉谷某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田某与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8月12日判决谷某偿还田某借款17.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谷某在2016年8月11日将其所有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转卖给他人,案件执行期间,其银行账户有消费、卡取交易9万余元。

    2017年2月13日,田某向虞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审理,虞城县法院对被告人谷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交公安机关上网通缉。2017年4月15日谷某被抓获。

    虞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在案件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拒绝报告财产,故意躲避执行,且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作出前,明知民事案件会败诉,为了躲避将来的强制执行,将车辆转卖给他人,转移财产的故意明显;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其银行帐户有较大数额的消费支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该案例警示人们,法律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行为准绳,漠视法律,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案例二

    赵某拒不执行判决公诉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两次拘留、罚款后仍不思悔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虞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6日判决赵某支付李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赵某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照指定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赵某被两次司法拘留并罚款2000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

    虞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案件强制执行后,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和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其中包括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以上数种情形并不完全要求被执行人具有实际的执行能力,仅要求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定行为义务,或禁止实施妨害执行的行为,一旦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犯罪。该案例警示人们,做人要诚信,面对法律心存侥幸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崔路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