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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法院和谐司法案结事了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09-15 08:57:36


        在“调解年 ”活动中,柘城县法院始终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丝调解成功的可能,想尽办法调解结案,竭尽全力实现案件事了。近日,柘城法院李原法庭在送达判决这一环节上,调解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达成了和解协议,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司法的目的。

        2002年原告郭金福与被告舒颖结婚,婚后于2005年收养一男孩郭祥瑜,由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经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男孩郭祥瑜由舒颖抚养。因孩子郭祥瑜一直跟随郭金福生活,判决生效后,舒颖申请法院执行。原告郭金福于2009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分别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做工作,希望能够促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但双方分歧太大,在抚养孩子方面均不愿做出让步,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不成,法庭只有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郭金福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郭金福抵触情绪很大,表示官司一定要打下去,承办法官继续苦口婆心地给其释法说理,指出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即使上诉也很难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均做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孩子郭祥瑜由郭金福抚养,郭金福一次性经济补偿舒颖4000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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