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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儿子出口气 莽父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9-15 09:01:4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父亲替儿子出气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要讲究方式,不能以不法对不法。被告人杜某为替儿子出气,将人打成轻伤,后悔莫及。9月8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国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补助费共计四万一千五百三十一元八角。

        经查,2008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杜某的儿子杜一X与本村村民赵X、杜国化夫妻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被告人杜某听说后赶到现场,用拳头将杜国化的左眼击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杜国化伤后先后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多处就医,并两次在河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沙河医院住院32天,共花去医疗费6397.4元。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当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6394.8元,鉴定费1733元,误工费4260元,护理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280元,伤残补助费2672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1531.8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能够悔罪,虽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实际未能支付被害人任何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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