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中午,虞城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案件。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情与法统一理念,通过不懈努力,一起困难重重,矛盾激化的请求实现探望权的案件终于圆满化解。申请执行人史某终于如愿以偿见到自己许久未见的女儿。
申请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孟某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后因故离婚。婚生儿子由史某扶养,女儿由孟某扶养,双方各自承担子女扶养费。
双方离婚后,就探视权问题形成诉讼。2015年9月14日,虞城县法院判决每月第四个星期五上午,由史某将女儿从学校接回住处,与其共同生活至下周一,再将其送至学校;史某有权在女儿寒暑假期间探视十天,探视期内史某可将女儿从孟某处接出与自己共同生活。后为探视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史某一直见不到女儿,史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探望权案件执行标的与人身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即特定的行为只能由特定的人去履行,因此使得执行难度较一般金钱请求权执行案件高出许多。这类案件虽然占比不高,但往往成为疑难复杂案件的高发地带。加上案件交织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家长里短,使得执行难度进一步加大。
承办法官并没有因此放弃该案执行,而是积极跟孟某做思想工作,强调孩子的教育需要父亲的参与,且探望孩子是法律赋予史某的权利,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终于,孟某同意带女儿来法院与史某及史某父母相见。
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孟某将小孩交到史某身边,史某紧紧抱起小孩,激动地说“感谢法官的辛苦努力!如果不是你们,我这次就看不到小孩了!”。史某的父母终于见到了孙女,孩子的奶奶情绪激动,几度落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