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虞城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杨某主动一次性履行了23万余元执行款。
2015年8月20日和2015年8月25日,杨某因建商铺分二次向程某借款23万元,并为程某出具了借条二份。后经程某多次催要借款,杨某未付,形成诉讼。2016年11月7日虞城县法院判决杨某给付程某借款23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5月5日程某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受案件后了解到,杨某借款所建的商铺大部分没有买出,杨某欠账很多,没有钱还账,因此一直在外躲债,没有回过家。案件执行期间,法院查封了杨某的一套门面房和一辆小轿车。执行干警分析后认为从杨某的门面房着手案件就会迎刃而解。执行干警通过给杨某沟通,释法析理,讲明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最终杨某同意将自己的门面房折抵该案的执行款,高某也同意接受门面房。7月4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办理了结案手续。
“夏季雷霆”执行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措施,先后有20余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