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不满谷某与自己断绝恋爱关系,张某心有不甘,心生恨意,欲强奸谷某,因被人及时发现而没有得逞。9月15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4年10月与商丘市第四高中教师谷某谈恋爱,2008年10月谷某提出分手,张某以谷某的文凭是假冒、要给大河报和光明报及谷某所在学校曝光为由,于2009年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在谷某位于睢阳区韩李庄附近的租房处要挟谷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09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谷某租房处,用绳子和胶带,将谷某的手用绳子绑住,用袖头堵住谷某的嘴,又用胶带粘住谷某的嘴欲实施强奸,因被谷某的同事发现而未得逞。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被告人张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