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陈丽等13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胡彬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陈丽等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二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对陈丽等4名被告人判处5000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胡彬、陈丽等12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审理并依法处理,及时公布二审裁判结果。欢迎并感谢社会各界监督。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