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中法〔2014〕89号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有效管理,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在中院党组领导下,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力量的调度、执行案件的调配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四统一”管理体制。
二、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统一调度、使用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力量,统筹调配执行案件,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重大案件的执行。
三、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局应将案件立案信息和案件执行进展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勤应在收到立案庭转交的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信息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案件主体信息、执行信息、结案信息等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录入,承办人应在每一信息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确保录入信息准确完整。
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细化案件流程节点,对案件立案、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款物管理和结案管理等各个环节制订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期限,并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指定执行。1、没有法定事由,执行法院在2个月内对查封、冻结的财产未予处置的;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6个月内未能执结的;3、申请人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消极执行为由,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4、重大涉执信访案件;5、当事人反映强烈且经督办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的; 6、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7、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8、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本辖区涉党政机关的案件执行确有困难的,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无法执行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指定执行案件,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呈报书面报告;报告应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指定执行的理由、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调查审核,经合议庭评议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执行局长批准,作出裁定。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指定执行裁定后7日内将执行卷宗及有关手续,移送指定执行法院,办好交接手续,指定执行法院应在收案后5个月内上报执行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先由执行承办人提出,交由裁决组合议后,报执行局长审批,裁定指定执行,指定执行裁定报裁决组备案。接受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限定结案期限,按要求上报执行结果。
六、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认为可以提级执行的予以提级执行。1、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的;2、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3、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提级执行的、有关基层法院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提级执行。
七、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执行争议案件,负责上报备案和协调辖区外法院的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以及执行争议案件。
八、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九、中级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执行监督职责,对基层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应指令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十、执行监督可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执行监督采取监督与支持并重、个案监督与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下列事项,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一)基层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的;
(二)基层人民法院不及时处理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的;
(三)案件结案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反映执行错误,执行法院不研究处理的。
十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进行审查。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径行作出监督意见或裁定、决定。执行监督案件审查完毕,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执行监督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二)应当由申请人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解决的,告知申请人;
(三)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确有错误的,不能通过异议、复议或诉讼程序纠正的,指令执行法院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直接作出裁定、决定予以纠正。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执行监督案件,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办结。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需办理延期手续,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上级机关、人大等交办、转办的执行监督案件,在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后,方可结案。
十二、中级人民法院健全执行案件评查制度,每季度对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一次质量评查,检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各项规定落实情况,对退出执行程序案件、超期未执结案件、重大信访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基层人民法院认真解决。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十三、中级人民法院健全完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绩效考核体系,对包括案件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案件中止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处理的正确率,执行案件信访率、督办案件办结率等在内的执行业务进行全面考核;并建立执行人员工作业绩档案,实行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统一绩效考核。
十四、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及职能设置,优化执行人员配置,规范执行行为。
十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管理。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局长和其他执行人员实行备案制,执行人员的调入调出需在一周内由基层人民法院上报中院执行局和政治部备案。
十六、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执法资格的审查,凡无执行公务证人员不得执行案件;对有违法违纪执行行为的人员,应收缴其执行公务证,取消其执行案件资格,并建议调离执行岗位。
十七、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从上级法院统一指挥、执行力量调配、案件统筹调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有权建议追究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八、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疑难案件适时组织集中研究、定期开展执行业务和岗位培训,提高全市法院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九、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月例会制度。执行委员会依照商中法〔2013〕144号《关于执行案件请示汇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十、执行委员会负责研究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大部署、重大事项、案件协调、案件评查、疑难案件研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办法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