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中法〔2015〕77号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
自执案件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综合科、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现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自执案件执行流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本院综合科、执行一庭、执行二庭遵照执行。各基层人民法院请参照该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院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并在7月15日之前报中院备案。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自执案件执行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执行案件办理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分权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各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七条、综合科负责执行准备、结案归档、执行一庭负责执行实施、执行二庭负责执行查控。
第八条、综合科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收案登记、信息录入和初步审查工作。
第九条、案件经初步审查,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立案庭处理,材料不全的由当事人补充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案件材料交执行一庭负责人,并在收案登记簿上签名。
第十条、执行一庭负责人按照审管办分案情况将案件分至执行一庭具体承办法官,个别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执行局长批准,报审管办变更。
第十一条、承办人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文书,由领导签发后送达。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违反报告财产令等其他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执行一庭应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执行公众微信号向社会公布,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或未报告财产、报告财产不实的,可以研究对其采取边控、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行为的,依法制裁。
第十四条、上述执行措施执行一庭具体承办法官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执行法律文书移交执行二庭进行财产查控,查控组负责人应当在收案登记簿上签名,签名之日即为查控工作启动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二庭负责人可根据财产线索的地域范围、协助义务人的分布等情况,按照工作总量平衡兼顾效率优先的原则,统筹分配查控工作。财产查控应填写银行查询审批表先行通过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被执行人开户信息查询系统、省法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系统、最高法院银行存款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通过中院联网查控网络进行房产、土地权属查询,同时进行其他财产查控。
第十六条、财产集中查控工作,应当在查控工作启动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因案情疑难复杂,报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财产集中查控所需法律文书,由执行二庭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第十八条、财产查控工作完成后,应整理、汇总查控结果,根据查控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按照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分别制作《有财产查控表》和《无财产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同查控材料交执行一庭负责人并转交承办法官签收,一份由执行二庭留存备案并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执行一庭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查控内容有遗漏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可要求查控组完善。
第二十条、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传唤被执行人、有关责任人进行执行问话,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执行一庭根据执行二庭查控财产情况及本庭补充查控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如是银行存款的,依法裁定划拨;如是收入的,裁定扣留、提取;对需要变价的财产,填写委托评估审批表由庭长签字后移交本院技术处,进行评估,经合议下发拍卖裁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按法定程序进行网络拍卖,及时进行财产变现。如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执行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达成执行和解,解决案件。
第二十四条、对被执行人、有关责任人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罚款、拘留条件的研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执行款物管理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规定(试行)》和本院《商丘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报综合科备案,执行款到帐,应当在扣除执行费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因特殊情况延期划付的,报局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执行异议、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审查,承办人报庭领导批准,变更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对执行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案的案件,需要制作裁定的,由合议庭合议,形成意见报局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公告、评估、拍卖等法定事由不算执行期限,但应逐级报请直至院长批准,送审管办扣除执行期限,重大、疑难案件法定期间内不能结案的,应逐级报请直至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案件执结后,执行一庭承办法官报结案件,应填写执行结案审批表,执行一庭负责人要依照《执行案件卷宗装订规范》、《执行正卷材料规范及装订顺序》、《执行副卷材料规范及装订顺序》的规定审阅卷宗材料无误后签发结案。案件报结之日起一个月内,承办法官要将卷宗装订完毕,报综合科验收合格后交档案室归档。
附件: 1.《执行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2.《执行正卷材料规范及装订顺序》
3.《执行副卷材料规范及装订顺序》。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